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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官无后:旧时司法中的迷信

文:张建伟
古时司法有许多迷信的做法:初次当差的衙役要拜衙神,被抓捕关押的囚犯入狱时要拜狱神。最有意思的是,古时监斩官在执行死刑前用朱砂笔在死囚姓名处勾决,在纸上勾决后朱砂笔就不再使用,还要向身后掷去。勾决用的笔成为忌讳之物,原因无非是司法中存在迷信,将笔向身后丢掉,是为了避免晦气。
古代衙门,大堂之上常常挂有“明镜高悬”的匾额,这至少在古装影视剧中司空见惯。其实,在许多官员的心目中,还挂着另一个无形的匾额,上面书写四个大字:刑官无后。
刑官无后的意思是掌握、操持刑罚权的官员“断子绝孙”。听起来,这很像一句恶毒的诅咒。其实,这是古人的一个迷信,迷信头上三尺有神明,无时无刻不在目光睽睽盯着每个人的所作所为;迷信地下有小鬼拿着簿记,把每个人损阴骘的事都一笔笔记下来,这笔烂账记得多了,便有报应落在头上。对于办理刑事案件的官员来说,标准化的报应就是断绝子嗣。
《安士全书》是一部很有名的劝善书。书中记载这样一个故事:明季时高邮州徐某,历官至郡守,清介执法,每差役违限一日,笞五板。有隶违六日,欲责三十,乞贷不可,竟死杖下。其子幼,闻之,惊悸死。其妻惨痛,亦自经。徐解任归。止一子,甚钟爱。忽病,语其父曰:“有人追我。”顷之,詈曰:“有何大罪,杀我三口。”言讫而死。徐竟无后。
这个故事是刑官无后的贴切注解,郡守徐某是个清介执法的好官,只是对手下要求严苛了些,而且遇事不肯通融,竟造成手下差役被杖责死亡,死者幼子惊悸死亡,其妻在极度悲痛的情况下也上吊死了。终至三命归阴。
这个故事是否真实,姑且不论,在古代,它大概深具说服力,因为刑官无后的说法如此深入人心,人们很容易把徐某之子的死亡归结到这个因果的信念上。
《安士全书》还记载一个正面的事例,一个复核死刑案件的官员因为小心谨慎和无延宕行使权力,最终获得好报:明盛吉为廷尉,决狱无冤滞。每至冬定囚,妻执烛。吉持丹书,相对垂泪。妻语吉曰:“君为天下执法,不可滥入人罪,殃及子孙。”视事十二年,天下称平恕。庭树忽有白鹊来巢,乳子,人以为祥,后生三子皆贵。
廷尉盛吉是个敬业的好官,更重要的是,他还有个好妻子,冬日里举烛为他照明不算,还一个劲儿提醒他“不可滥入人罪”,原因在于夫妻两个都相信弄得不好会“殃及子孙”。盛吉小心谨慎做了十二年廷尉,办案公道,终于得到好报:后生三子皆贵。
如今看来,公正司法与生子皆贵之间恐怕没有必然联系,但迷信的人愿意相信有这样的联系。让人想到,各种宗教都要人信而不疑,把各种有因果联系和没有因果联系的事都联系在一起,并都归结为神明显灵,如此一来,宗教才能得以存续。
宗教或者一般迷信往往都有两个作用,一是劝人为善,二是导人愚昧。刑官无后这样的迷信对于刑事司法官员有精神约束作用,让他们在执法中心存敬畏,不敢为非,对于减少冤滥案件是有益处的。
不过,迷信不能永远维持,最先失去迷信的,有时竟是宗教神职人员。西方中古以前盛行的神裁法,建立在迷信神灵能够给裁判以启示的基础上。随着民智渐开,神明裁判某些做法开始被牧师运用。英国作家查尔斯·麦凯著有《人类愚昧疯狂趣史》一书,记载牧师在进行十字架裁判时,“牧师事先经过严密的调查并了解一切情况后已断定上诉人是清白还是有罪,这样他们就相应地拿起标有十字架的或未标有十字架的棍子。”在举行火审时,“因为只有牧师是参与放置犁头的,所以他们经常可以预知到结果。为了证明一个人有罪,他们只需把铁犁放得间距不等,那么被告肯定会踩到其中一块铁犁。”还有这样一种做法:手拿炽热的铁块,手却丝毫无伤,原因可能是事先在手上涂抹了保护剂,或是那种表面上看炽热,实际上不过是块漆成红色的冰冷铁块。这些捣鬼故事奏效一时,却也预告了司法中某些迷信的破灭。
进入二十一世纪,虽然迷信并未完全破除,但依靠刑官无后之类迷信来维持办案公道已经是缘木求鱼的想法了。如今,要实现司法公正,要靠司法人员的精神塑造和司法人格塑造,没有公正司法的理念,没有公正不阿的独立司法人格,没有良心和自我道德约束,就没有良好的司法状况。当然,更重要的,还得依靠严密而严格的制度安排。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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