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陆雨奇
因为写过一篇研究英国强奸法案的论文,我也算是半个专家了吧(喂!你说谁是强奸专家啊,明明是研究强奸的专家…咦…),所以觉得还是有必要来澄清一些关于强奸和性犯罪的误区。
本文只讨论男性对女性的强奸,其余三种(男对男,女对女,女对男)虽然也是现实存在的问题,且往往被忽略,但本文篇幅有限基本不会涉及。文中数据大多来自英美(链接在最后),如有相关中国数据欢迎交流。
目录:
- 回答原题 + 强奸对肉体的伤害
- 强奸对精神的持久性创伤
- 关于轮奸
- 澄清一些关于强奸的误解和偏见
- 强奸中的各种暴力
- 强奸的界定 + 女性的身体主权
- 关于婚内强奸
- 改变社会现状
- 对一些典型疑问的讨论
- 参考资料和相关链接
一、回答原题 + 强奸对肉体的伤害
首先回答你的问题本身。阴道剧烈收缩,甚至产生痉挛应该算是极端情况,比较少见。女性在这种情况下的确不可能使阴道和阴道口润滑,但唾液甚至受害者的血都可以替代,而且考虑到71%的强奸都是有预谋的,施暴者事先准备润滑剂也不是不可能。就算没有任何润滑,只要犯罪者勃起硬度足够,也是可以强行进入的。当然,有不少强奸未遂就是由于犯罪工具怯场而失败的。而那些成功强行进入的,都会使女性异常痛苦,因为缺乏润滑的摩擦会让她们的阴道伤痕累累(所以那些说女性其实“很享受”强奸的简直就不是人,而不做前戏不问女方感受的男人简直就是强奸犯)。而这些伤痕也往往会成为强行发生性行为的证据。至于男性疼死应该不可能(原问中曾经提问如果女性阴道剧烈收缩会不会造成阴茎也疼痛),一来男性阴茎表面皮肤没有女性阴道黏膜那么脆弱,毕竟阴茎几十年来都在与内裤摩擦,洗澡和撸管也让阴茎比较耐磨。关于男人都拿阴茎干过什么,请参考这两篇文章(无图放心):Men Will Stick Their Dicks In AnythingThe 6 Strangest Objects People Were Caught Having Sex With各种奇葩男把自己阴茎插到这些东西里:储蓄罐、烤面包机、电源插座、铁管、公园躺椅、自行车、汽车、树干、沙发、路灯……虽然绝大多数都以悲剧收场,但这些达尔文奖获得者让我们知道男性一般不会害怕把阴茎插到任何东西里,更何况是受害人的阴道,就算疼得不行他们应该也会死撑到底,当然,如果男性施暴者都痛了,那女性受害者应该就像被刀捅了一样疼了。
二、强奸对精神的持久性创伤
强奸对受害者人格的侮辱和精神的创伤可能比肉体折磨更严重更持久:
- 强奸受害者患抑郁症的几率高于平均水平3倍
- 强奸受害者患创伤综合症的几率高于平均水平6倍
- 强奸受害者嗜酒的几率高于平均水平13倍
- 强奸受害者滥用药物的几率高于平均水平26倍
- 强奸受害者出现自杀倾向的几率高于平均水平4倍
所以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社会不仅不给予她们所需的帮助和支持,反而污名化她们,认为她们活该,是她们的错,让她们觉得自己是罪恶的肮脏的,那对她们的打击将是毁灭性的。
三、关于轮奸
在轮奸中,一般第一个人施暴结束后,之后施暴的难度会减小,一方面女性体力下降,另一方面,之前施暴者的精液和受害人出的血会起到润滑的效果。所以参与轮奸的人都是在众人的注视下,与其他共犯的精液和受害人的血发生性关系,我已经想象不出更扭曲更人神共愤的事了。
四、澄清一些关于强奸的误解和偏见
事实上,像问题中那样的需要强行进入的情况其实是很少见的。以下是一些对关于强奸的常见误区和偏见的解释:
一提到强奸这个词,许多人脑中出现的场景大概都是这样的:“在黑漆漆的偏僻小巷里,一个猥琐的陌生男子经不住穿着暴露的年轻女性的诱惑,脑袋发热,用武力制服对方,强行发生性关系。”
但现实中,强奸几乎从来不是这样的。我们来看一些数据:
- 84%-90%的强奸发生在认识的人之间。认识的人包括:丈夫/男友、父母、亲戚、朋友、同学、老师、老板、上级、同事、邻居等等。
- 77%对未成年人性侵害(严重的包括强奸)的施害人都是父母(包括生父母、继父母和养父母),16%是亲戚,只有6%是“外人”。
- 近60%的强奸发生在受害人或施害人家中,而不是僻静的小巷。
- 如果施害人是熟人,只有不到30%的受害人会选择报案,即使报案绝大多数也决定不起诉。
- 71%的强奸是有预谋的,而不是“头脑发热”,“冲动犯罪”。
- 60%的强奸犯是已婚或有固定性伴侣,其中不少人还有孩子。
- 强奸对象的选择与受害人长相、穿着无关。被选择的对象往往是看起来弱小、胆小、容易控制和事后很有可能不敢声张的女性。那些穿着相对性感暴露的女性往往也有较强的气场,且引人注意,不易下手。由此也可以看出强奸犯只是些希望在女性身上找到征服感和控制力的懦夫,他们无法控制自己,于是希望能控制别人。
- 强奸犯并不一定是“猥琐的失败者”,而是分布在各个学历、职业、收入阶层。从概率上来说,你的老板比你在小巷里遇到的陌生人更危险。
- 74%的强奸犯使用了暴力或威胁使用暴力,大多数被害人都害怕自己被杀。
- 还是说一个男性作为受害者的数据吧:超过10%的强奸受害者是男性,且与他们的性倾向无关。绝大多数男性受害者都不敢向任何人提起,更别说报案,就算报了案也无法按照强奸立案,因为中国法律对于男性为受害者的强奸完全是空白。
由数据可见,之前所描述的“典型”强奸场景在现实中出现几率可能不到5%,所以女性平时最常听到的那些建议,比如“不要在晚上一个人出门”,“不要穿着过于暴露”等对女性避免性侵害的帮助是非常有限的,如果真的为女性着想,应该建议她们“不要在夜晚周围无人时跟老板、老师、亲戚独处一室”,“对家里、工作场所的早期性骚扰零容忍”之类的。
五、强奸中的各种暴力
“强奸”这个词本身也有误导性。“强”总让人感觉是有肢体上强行暴力制服受害人的意思,但事实上,强奸可以看起来很“温和”,很“平静”,因为对“强迫”的定义包括肢体强迫和言语强迫,对“暴力”的定义包括使用暴力和威胁使用暴力。我们来看一下这些例子:
- 施暴者威胁不配合就杀了你,你只能配合
- 施暴者威胁杀你全家,你为了家人只能配合
- 亲戚赌你不敢声张,你也因为不想伤害他,不想让家里丢脸而没有挣扎
- 老板拿你的工作威胁你发生关系,你想到丢了工作孩子要挨饿,只能屈从
在以上这些情况中,施害人都不需要使用任何肢体上的暴力进行强迫,而往往施害人也因为受害人不敢或不愿报警而逍遥法外,或者就算报警,也可能用没有使用肢体暴力这个借口逃过法律的惩罚。所以一些人认为 “只有女性主动配合强奸才能成功” 简直荒谬至极,大概在他们看来,女性一定要拼死反抗,咬舌自尽,保住清白才算对得起社会。
六、强奸的界定和女性的身体主权
实际上,法律对强奸的定义是非常具体的,我们拿英国的Sexual Offenses Act 2003 法案为例(中国的相关法律相对来说还有些落后):
任何人,不管对方身份如何特殊(领导、上司、警察、医生…),不管对方和我是什么关系(亲友、男友、老公…),不管我在哪儿,穿着什么,在做什么,只要想碰我,就必须先获得我明确的同意。这种对每个人的身体自主权的绝对尊重往往体现在“同意”这个概念上。在英国,关于性犯罪的法律法规有整整几十页,而其中有至少十几页是在讨论“同意”(consent)。简单来说,任何没有得到女性明确合法同意的性行为都是性犯罪:
- “合法”同意指的是女性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做出的任何同意都无效,比如醉酒时,受药物、疾病、残疾等影响而无法进行正常判断和交流时,或在受到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对她本人或他人的威胁时,都不能认为女性真的进行了同意,否则一律算强奸或猥亵。
- 女性的合法同意不仅仅包含了性行为本身,还包括了任何其他相关条件:比如女性同意男性戴套发生性行为,但结果男性没带套,算强奸。
- 女性的合法同意可以随时终止:比如性行为发生过程中,女性明确告知男性她决定收回同意(通常是由于身体原因),那么男性如果强行继续,算强奸。
- 女性的合法同意是一次性的,就算她昨天、甚至一小时前才与你发生了关系,也不能假设她现在也会同意,否则算强奸。
七、关于婚内强奸
很多人可能觉得“婚内”和“强奸”是不兼容的,但婚内强奸的现象是确实存在的,且床上暴力往往是和其他家庭暴力相关的。婚姻并不是男性对女性的所有权证明,也不是女性的卖身契。在婚姻内,性仍然应该是建立在互相尊重的基础上。虽然绝大多数婚姻中,性是重要的组成部分,但这并不代表女性随时随地都必须满足丈夫的一切要求,全天24小时都准备好丈夫的“临幸”。妻子拒绝同房的可能是太累了,可能是生理原因,可能是因为丈夫从来不照顾她的感受让她对性失去兴趣。有些人明明有了老婆却把老婆当充气娃娃用,这真是精神分裂啊。性生活的和谐程度往往是生活其他方面总体状况的体现,如果妻子拒绝了你,应该做的是倾听和沟通,发现和解决问题,而不是使用暴力。女性也应该清楚,丈夫不是她们的主人,一旦一些底线被突破并尝试交流失败,那就不能默默忍受,要寻求帮助,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微博上看到这样一条评论非常精辟:
八、改变社会现状
所以,现实中的强奸类别很多,可能涉及各种形式的暴力和威胁暴力,可能出现在任何场所,施暴者可能是任何人,受害者也可能是任何人。我认为我们社会对性犯罪的认识和重视程度远远不足,至少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始改变:
- 我们要给予受害者最大的支持和帮助,鼓励她们站出来报警和发声,而不是去污名化她们,认为她们“活该”,让她们在沉默中忍受肉体和精神的煎熬直到崩溃。
- 社会需要营造对性暴力、性骚扰零容忍的氛围。性犯罪跟性欲本身的关系其实不大,而往往跟权力和暴力有关。一些人犯罪是因为他们觉得自己有权力把女性当成自己的玩物和用品,觉得他们使用暴力逼迫女性就范是一种男性气概的体现。必须要让他们知道他们无权使用暴力,任何形式的性暴力都是纯粹的暴力,而任何的暴力都是绝不允许的。
- 增加人们获取相关正确信息的渠道,让他们能更加有效地保护自己和他人,知道相关法律工具的存在,并大胆地为自己维权和伸张正义。
- 推进性别平等。性别不平等程度与女性受到的性侵害有明显正相关,只要男性一直把女性当做为自己所用的“东西”,而不是一个平等独立有尊严的人,那针对女性的性暴力就永远不会停止。
九、评论中一些典型问题的讨论:
问:
如果男的在女人同意的情况下和她发生了性关系,但是事后女的反悔了告他强奸,而没有留下能够证明她同意的证据,这怎么办。
我的看法:
这就是刑侦的范畴了吧,我也不是太清楚。首先如果女性阴道有被强行进入的痕迹,那基本就是强奸了吧,女性身上的其他伤痕也可以作证,因为许多强奸是伴随着肢体暴力的。别的当然就是要考察当时的具体情景,各方证词证据等等。但根据统计,只有不到2%的强奸指控是诬陷,但却有超过一半的强奸没有报案、立案。诬陷在任何案件都可能存在,但这正是司法存在的原因之一。并不是说女性喊一声他强奸我男性就直接被判刑,而是需要双方举证和辩论的。相关法律的存在至少保证弱者有一个寻求正义和维护自身利益的公平的平台。举证难度大本身并不能成为法律不作为的借口。一些人随便想了几个极端例子,然后就说:“你看,这法律不是完全扯淡么~”。英国的性侵犯法有十几页,之后又有至少几十页的具体解释,而官方还出台了一个上百页的对解释的解释,再加上一些判例,一些人自以为是想出来的那些“漏洞”早就被考虑到了。如果真如一些人说的女性可以随便诬告男性成功,那这个法案出台10年以来,英国是不是应该有几十万前男友/前夫被判刑了呢?
反驳:
一女性发誓要除尽天下负心汉,于是勾引了很多男人,在和他们做到一半的时候突然不同意继续了,结果那些家伙都因强奸罪入狱。
我的看法:
她在半途表示不同意时,那些男人有权力也有义务选择不继续,但他们仍然强行继续,那就是他们的责任了。 当然她需要向他们明确表达她不同意继续的决定。
反驳:
这也可以属于小情侣闹别扭的范畴。女孩把第一次给了男孩,企图牢牢拴住他的心,一辈子在一起,有一天男孩要抽身离去了。女孩威胁他不能离开,否则就告她强奸。
我的看法:
隔这么久证据都没了怎么告?…所以要鼓励受害者在受侵犯后尽快报案。
关于性别平等和性自主权的讨论,欢迎移步我的回答 如何看待北外女生的「阴道独白」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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