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东莞挺住”“今夜我们都是东莞人”,先说清楚:支持东莞,不代表支持弱势群体。
妓女(以及从事性交易的男性)是不是弱势群体?显然是。一大部分(其中包括未成年人)入行是因为被强迫、被拐卖、被诱骗;在入行后受到精神、心理与肉体的控制与虐待,无法逃离;在“交易”的过程中,受到“客人”肉体的折磨(并毫无立场与力量反抗);在媒体与主流文化中被污名化。研究表明,许多性工作者在离开这一行业后都有PTSD(创伤后应激障碍)。
然而,维护这一部分弱势群体的办法,就是去和他们交易吗?这恐怕不是维护弱势群体,是消费弱势群体吧。
2.
如何真正维护这一部分弱势群体?社会学、性别研究与性学里常常提到的“瑞典模式”是这样的:购买性服务——而不是出售性服务——是违法的。通俗的说,也就是“不惩罚妓女,惩罚嫖客”。让衣衫不整的“卖淫女”蹲墙角去,并在电视上播出,如今东莞的操作办法,并非是没有指摘之处的。然而,这并不代表着,“消费性工作者”就成了维护弱势群体;也不代表着,为妓女撑腰就是去嫖她们:在性交易中,妓女与嫖客有的是极其不平等的权力关系。正如前文所说,妓女受到嫖客肉体上的虐待和伤害,是极其常见的:并且,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往往是毫无立场、更没有力量反抗的。
简而言之,甲黑不代表着甲的对立面就白;而甲黑,更不代表着乙黑也是理所当然的了。
3.
对于性交易合法化,女权主义者内部也存在着分歧。一个经常用来被支持性交易合法化的理念就是“身体自治”(Body Autonomy)。身体自治的意思是,人有权利掌握自己的身体,因而如果是自主选择,要用身体谋利,就是没有可指摘之处的。然而,即便如此,这里仍有两点问题:
第一、自主选择如何界定清楚?举个例子,一个二十岁的女孩,涉世未深,被熟人花言巧语一番介绍,知道“洗浴中心大保健”能挣钱多,挣钱快,欣然前往后无法脱身。这其中“自主选择”与“诱骗”的边界恐怕是相当模糊的吧。
第二、即便承认一部分人确是自主选择,有自主行为与自我保护能力,能够在不平等的权力关系里维护自己,然而,性交易、性产业,它所波及的,不仅仅是这一部分人。
女权主义内部的分歧很正常,“身体自治”并没有太大错误。生活中很多都是“对”的观念,往往就是互相矛盾的。一个最简单的例子或许就是:公义(比如惩罚施暴者)与慈悲(比如宽恕施暴者)。
4.
再谈后果与影响:性交易合法化,或者性交易本身有什么问题与后果?
第一,也是最显而易见的一条,就是“物化”:我从根本上反对消费身体,在性交易的过程中,身体成为满足对方性欲的工具。没有比这更彻底的“异化”了。但是,必须要说清楚的是,这样对“物化”与“异化”的反对,出发点乃是“应然”,不是“实然”。举个例子,马克思谈“自由王国”里人不被异化,而自由王国应是发展终点,这是“应然”;资本主义社会人出卖劳动力,被“异化”,这就是实然。应然上的否定,不代表实然上的不承认。
第二,性交易合法化里涉及的一个现实问题就是性工作者的保护。在我们的司法实践中,面对性侵害受害者,往往存在着“二次侵害”,他们被要求证明自己进行了极端抵抗。同时,“谴责受害者”的逻辑根深蒂固:“你为什么不穿的保守一些”“你为什么这么晚还在外面”“你为什么一个人去偏僻无人处”等等问题,常常被用来质疑受害者。
而“极端抵抗”“谴责受害者”逻辑,到了性工作者这里就更加复杂:
比如,一个妓女被嫖客虐打,嫖客说“我花钱买你的身子,我想干什么都行”——谈维护弱势群体的,这里该如何应对?
再比如,一个妓女“下班”后被人强奸,警方得知她从事的就是“性工作”,你猜,在我们现有的制度与实践中,会偏向谁?
眼下,婚内、约会强奸执行操作困难,便是因为在一些“性关系”或者说“性义务”(sexual obligation)模糊的领域,如何界定“自主”“抵抗”极其困难。而这一重困难,到了性工作这里,更是难上加难。若要真谈维护弱势群体,那么,什么时候司法审判二次侵害、谴责受害者逻辑、婚内约会强奸问题清楚了,再谈性交易合法化,也不迟。
5.
许多人说,东莞的性交易是“规范”的产业链:然而规,不是有明确的服务流程培训方法,有金碧辉煌的高楼大堂就叫“规范”;“规范”是指,能够清楚而审慎地面对期然与不期然的社会后果,对于这些后果,有对策,有办法。性工作者的特殊性,没有必要否认,如果有人认为,性工作者“不过是另一种”职业,那是忽视这个群体这个职业本身,与他们可带动的社会问题的复杂性。如果有人认为“性交易合法化”不过是楼下小店原来卖米,今天再加一个卖油,未免是把问题过于简单化甚至于浪漫化了。
与此同时,许多人说,这是“市场”。可是,“市场”不是面对问题,解决问题的“万金油”。就好像如果有人说,“性交易是市场需要,因而合理”,那也可以说“性交易有方方面面的危害,所以不合理”;就好像如果有人说,“性交易解决了弱势男性的性需要,所以应当合法化”,那也可以说,“性交易与相伴的拐骗妇女孩童卖淫,危害了这部分女性的利益,所以应当取缔”——利弊轻重如何权衡,如何选择,是的确是个好问题。然而需要真正回答这个问题,需要的是更严谨和深刻的利弊分析(cost/benefit analysis),而不是在只看到一些“合理处”时,就匆忙做出结论。
6.
对于眼下中国,作为关注性别问题的社会学者,我所支持的是适应中国社会的“瑞典模式”——惩罚“嫖客”,而非妓女。性交易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是妓女;瑞典模式一个常用的宣传语是Stop the demand,而如果补充一点:良心的政策,在于正当维护弱者。这恰恰也是瑞典模式的立足点。
在这篇文章里,我所讨论的是政策与社会问题的困境。我无意将自己的想法、判断放置于性工作者口中。性工作者自己要什么,怎么想,这是另一个问题——而聆听弱势群体自己的声音,更是学者和社会需要做的。如今网络讨论,有一部分人是以我就是“xx”代言人的心态说妓女如何如何,她们如何想,她们要什么——在没有真正了解就替人发声,这不是替他们代言,这是拿他们当话筒。维护弱势群体,不仅是要“替”他们说话,更是要“让”他们说话。
正当维护弱者,便是将他们视为“人”而非工具,他们的康乐与我们一样:所以,如果说“身体自治”尚可以用来辩论“身体异化”,那么“东莞挺住”“今夜我们都是东莞人”——将“妓女”作为自己宣传私货工具,便是无可原谅的了。
—-
注1)我在文中交替使用了“性工作者”与“妓女”两词。使用“妓女”,更多出于行文简便。“妓女”一词,在这里是道德无涉的。不带有谴责与贬低意味。不过说回来,如今网络讨论里常用的“失足”,倒是可以商榷的。
注2)我更多地提到了“妓女”,而男性性工作者,无论是在学术话语还是日常话语中,都是一个被极大忽视的群体。在这里必须指出,他们的权益与康乐,也是极其值得学者、政策制定者重视的。
注3)至于说“嫖是我的权利”的,这里就不反驳了;如果拿欧洲某些国家性交易合法化和犯罪率的相关关系来辩论,我想说,相关不同于因果。某些国家,性交易合法化,犯罪率低,这的确是相关。然而这些国家犯罪率低的原因,真的是性交易合法化,而不是其他社会经济与政治因素吗?此外,欧洲经验未必适用于中国,单纯的“拿来主义”,往往结果都不理想。如果以为一件事情在欧洲某国可以,所以在中国就也能用要用,殊不知“橘生淮南为橘,生淮北为枳”。
注4)至于说“只许州官防火不许百姓点灯”,比如说“为什么官员能嫖,百姓不能”,您可以再读一遍第二节中最后一句:A黑不代表B黑,就是理所应当的了。
注5)至于说PhD是卖出脑力,搬砖是卖出体力,都是“异化”和性工作有什么区别,为什么单单性工作被取缔。这里有两个问题:第一,PhD,搬砖,从职业本身和它的社会影响来说,和性工作是具有可类比性的么?第二,假设类比合理,就“异化”问题而言,这还是前文讨论过的“应然”与“实然”的区别,应然上的否定,不代表“实然”上的不承认。
注6)至于认为只要性交易合法化,性工作者受到伤害就有底气“报官”,很遗憾是过分理想主义的:我们的社会,就连“良家妇女”受到性侵害,都迫于种种压力不敢“报官”,都会遭受过度审判与二次侵害;都要面对“谴责受害者逻辑”:性工作者,受到的道德与性审判可比“良家妇女”苛刻太多。你或许还记得,不久前的李天一案,就是以对方是陪酒女,试图洗地脱罪的。倘若有人以为靠“性交易合法化”就能让她们“有底气有勇气”,未免是罔顾现实。所以,就如我已在文中说的:若要真谈维护弱势群体,那么,什么时候司法审判二次侵害、谴责受害者逻辑、婚内约会强奸问题清楚了,再谈性交易合法化,也不迟。
注7)一脉相承,如果读到这里,您仍然认为一切对性工作者的伤害,都可以靠制定“行业规范”来修正。我想谈一谈组织社会学里两个重要概念:组织神话(Organizational Myth)与Decoupling(分离)。美国社会学家Meyer与Rowan的经典研究发现,组织(比如一个公司)并不总按“规则”运作。制定出的规则和实际操作时常是分离的。举个实在的例子,在性交易问题上即便有“行业规范”规定不能虐打性工作者,一个财大气粗的“客人”在进行性交易时,以SM为名,违背性工作者的意愿,对他进行了击打并给性工作本人和负责人数额不小的“封口费”——你觉得,行业规范,还是一定可靠的吗?
注8) 至于问取缔后谁来解决妓女收入问题的,这是个合理的问题。如我所说,良心的政策在于正当维护弱者。没有一个政策能解决全部问题,我支持“瑞典模式”,但任何经验都需要被本土化。那么前后政策如何制定,的确值得进一步讨论。但是,我也要指出,如果一个社会,让一部分女性生存挣钱的唯一办法就是靠卖出肉体,需要改变的是社会,而不是治标不治本地维持这“卖出肉体”的通路。这就好像“官逼民反”——可官逼民反后的解决办法是什么?恐怕是治世,不是继续造反罢。
这学期教《奴隶制与现代世界》,其中重要的讨论问题就是性交易与性贩卖:我们考虑过是否要请曾经被拐卖成为妓女的女性同大家交流。但顾虑是这一切会变的太过voyeuristic,成为窥私。如今网络讨论中津津乐道的“水果练嘴”等等,已然有了这种倾向。实在值得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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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挺住”“今夜我们都是东莞人”,先说清楚:支持东莞,不代表支持弱势群体。
妓女(以及从事性交易的男性)是不是弱势群体?显然是。一大部分(其中包括未成年人)入行是因为被强迫、被拐卖、被诱骗;在入行后受到精神、心理与肉体的控制与虐待,无法逃离;在“交易”的过程中,受到“客人”肉体的折磨(并毫无立场与力量反抗);在媒体与主流文化中被污名化。研究表明,许多性工作者在离开这一行业后都有PTSD(创伤后应激障碍)。
然而,维护这一部分弱势群体的办法,就是去和他们交易吗?这恐怕不是维护弱势群体,是消费弱势群体吧。
2.
如何真正维护这一部分弱势群体?社会学、性别研究与性学里常常提到的“瑞典模式”是这样的:购买性服务——而不是出售性服务——是违法的。通俗的说,也就是“不惩罚妓女,惩罚嫖客”。让衣衫不整的“卖淫女”蹲墙角去,并在电视上播出,如今东莞的操作办法,并非是没有指摘之处的。然而,这并不代表着,“消费性工作者”就成了维护弱势群体;也不代表着,为妓女撑腰就是去嫖她们:在性交易中,妓女与嫖客有的是极其不平等的权力关系。正如前文所说,妓女受到嫖客肉体上的虐待和伤害,是极其常见的:并且,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往往是毫无立场、更没有力量反抗的。
简而言之,甲黑不代表着甲的对立面就白;而甲黑,更不代表着乙黑也是理所当然的了。
3.
对于性交易合法化,女权主义者内部也存在着分歧。一个经常用来被支持性交易合法化的理念就是“身体自治”(Body Autonomy)。身体自治的意思是,人有权利掌握自己的身体,因而如果是自主选择,要用身体谋利,就是没有可指摘之处的。然而,即便如此,这里仍有两点问题:
第一、自主选择如何界定清楚?举个例子,一个二十岁的女孩,涉世未深,被熟人花言巧语一番介绍,知道“洗浴中心大保健”能挣钱多,挣钱快,欣然前往后无法脱身。这其中“自主选择”与“诱骗”的边界恐怕是相当模糊的吧。
第二、即便承认一部分人确是自主选择,有自主行为与自我保护能力,能够在不平等的权力关系里维护自己,然而,性交易、性产业,它所波及的,不仅仅是这一部分人。
女权主义内部的分歧很正常,“身体自治”并没有太大错误。生活中很多都是“对”的观念,往往就是互相矛盾的。一个最简单的例子或许就是:公义(比如惩罚施暴者)与慈悲(比如宽恕施暴者)。
4.
再谈后果与影响:性交易合法化,或者性交易本身有什么问题与后果?
第一,也是最显而易见的一条,就是“物化”:我从根本上反对消费身体,在性交易的过程中,身体成为满足对方性欲的工具。没有比这更彻底的“异化”了。但是,必须要说清楚的是,这样对“物化”与“异化”的反对,出发点乃是“应然”,不是“实然”。举个例子,马克思谈“自由王国”里人不被异化,而自由王国应是发展终点,这是“应然”;资本主义社会人出卖劳动力,被“异化”,这就是实然。应然上的否定,不代表实然上的不承认。
第二,性交易合法化里涉及的一个现实问题就是性工作者的保护。在我们的司法实践中,面对性侵害受害者,往往存在着“二次侵害”,他们被要求证明自己进行了极端抵抗。同时,“谴责受害者”的逻辑根深蒂固:“你为什么不穿的保守一些”“你为什么这么晚还在外面”“你为什么一个人去偏僻无人处”等等问题,常常被用来质疑受害者。
而“极端抵抗”“谴责受害者”逻辑,到了性工作者这里就更加复杂:
比如,一个妓女被嫖客虐打,嫖客说“我花钱买你的身子,我想干什么都行”——谈维护弱势群体的,这里该如何应对?
再比如,一个妓女“下班”后被人强奸,警方得知她从事的就是“性工作”,你猜,在我们现有的制度与实践中,会偏向谁?
眼下,婚内、约会强奸执行操作困难,便是因为在一些“性关系”或者说“性义务”(sexual obligation)模糊的领域,如何界定“自主”“抵抗”极其困难。而这一重困难,到了性工作这里,更是难上加难。若要真谈维护弱势群体,那么,什么时候司法审判二次侵害、谴责受害者逻辑、婚内约会强奸问题清楚了,再谈性交易合法化,也不迟。
5.
许多人说,东莞的性交易是“规范”的产业链:然而规,不是有明确的服务流程培训方法,有金碧辉煌的高楼大堂就叫“规范”;“规范”是指,能够清楚而审慎地面对期然与不期然的社会后果,对于这些后果,有对策,有办法。性工作者的特殊性,没有必要否认,如果有人认为,性工作者“不过是另一种”职业,那是忽视这个群体这个职业本身,与他们可带动的社会问题的复杂性。如果有人认为“性交易合法化”不过是楼下小店原来卖米,今天再加一个卖油,未免是把问题过于简单化甚至于浪漫化了。
与此同时,许多人说,这是“市场”。可是,“市场”不是面对问题,解决问题的“万金油”。就好像如果有人说,“性交易是市场需要,因而合理”,那也可以说“性交易有方方面面的危害,所以不合理”;就好像如果有人说,“性交易解决了弱势男性的性需要,所以应当合法化”,那也可以说,“性交易与相伴的拐骗妇女孩童卖淫,危害了这部分女性的利益,所以应当取缔”——利弊轻重如何权衡,如何选择,是的确是个好问题。然而需要真正回答这个问题,需要的是更严谨和深刻的利弊分析(cost/benefit analysis),而不是在只看到一些“合理处”时,就匆忙做出结论。
6.
对于眼下中国,作为关注性别问题的社会学者,我所支持的是适应中国社会的“瑞典模式”——惩罚“嫖客”,而非妓女。性交易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是妓女;瑞典模式一个常用的宣传语是Stop the demand,而如果补充一点:良心的政策,在于正当维护弱者。这恰恰也是瑞典模式的立足点。
在这篇文章里,我所讨论的是政策与社会问题的困境。我无意将自己的想法、判断放置于性工作者口中。性工作者自己要什么,怎么想,这是另一个问题——而聆听弱势群体自己的声音,更是学者和社会需要做的。如今网络讨论,有一部分人是以我就是“xx”代言人的心态说妓女如何如何,她们如何想,她们要什么——在没有真正了解就替人发声,这不是替他们代言,这是拿他们当话筒。维护弱势群体,不仅是要“替”他们说话,更是要“让”他们说话。
正当维护弱者,便是将他们视为“人”而非工具,他们的康乐与我们一样:所以,如果说“身体自治”尚可以用来辩论“身体异化”,那么“东莞挺住”“今夜我们都是东莞人”——将“妓女”作为自己宣传私货工具,便是无可原谅的了。
—-
注1)我在文中交替使用了“性工作者”与“妓女”两词。使用“妓女”,更多出于行文简便。“妓女”一词,在这里是道德无涉的。不带有谴责与贬低意味。不过说回来,如今网络讨论里常用的“失足”,倒是可以商榷的。
注2)我更多地提到了“妓女”,而男性性工作者,无论是在学术话语还是日常话语中,都是一个被极大忽视的群体。在这里必须指出,他们的权益与康乐,也是极其值得学者、政策制定者重视的。
注3)至于说“嫖是我的权利”的,这里就不反驳了;如果拿欧洲某些国家性交易合法化和犯罪率的相关关系来辩论,我想说,相关不同于因果。某些国家,性交易合法化,犯罪率低,这的确是相关。然而这些国家犯罪率低的原因,真的是性交易合法化,而不是其他社会经济与政治因素吗?此外,欧洲经验未必适用于中国,单纯的“拿来主义”,往往结果都不理想。如果以为一件事情在欧洲某国可以,所以在中国就也能用要用,殊不知“橘生淮南为橘,生淮北为枳”。
注4)至于说“只许州官防火不许百姓点灯”,比如说“为什么官员能嫖,百姓不能”,您可以再读一遍第二节中最后一句:A黑不代表B黑,就是理所应当的了。
注5)至于说PhD是卖出脑力,搬砖是卖出体力,都是“异化”和性工作有什么区别,为什么单单性工作被取缔。这里有两个问题:第一,PhD,搬砖,从职业本身和它的社会影响来说,和性工作是具有可类比性的么?第二,假设类比合理,就“异化”问题而言,这还是前文讨论过的“应然”与“实然”的区别,应然上的否定,不代表“实然”上的不承认。
注6)至于认为只要性交易合法化,性工作者受到伤害就有底气“报官”,很遗憾是过分理想主义的:我们的社会,就连“良家妇女”受到性侵害,都迫于种种压力不敢“报官”,都会遭受过度审判与二次侵害;都要面对“谴责受害者逻辑”:性工作者,受到的道德与性审判可比“良家妇女”苛刻太多。你或许还记得,不久前的李天一案,就是以对方是陪酒女,试图洗地脱罪的。倘若有人以为靠“性交易合法化”就能让她们“有底气有勇气”,未免是罔顾现实。所以,就如我已在文中说的:若要真谈维护弱势群体,那么,什么时候司法审判二次侵害、谴责受害者逻辑、婚内约会强奸问题清楚了,再谈性交易合法化,也不迟。
注7)一脉相承,如果读到这里,您仍然认为一切对性工作者的伤害,都可以靠制定“行业规范”来修正。我想谈一谈组织社会学里两个重要概念:组织神话(Organizational Myth)与Decoupling(分离)。美国社会学家Meyer与Rowan的经典研究发现,组织(比如一个公司)并不总按“规则”运作。制定出的规则和实际操作时常是分离的。举个实在的例子,在性交易问题上即便有“行业规范”规定不能虐打性工作者,一个财大气粗的“客人”在进行性交易时,以SM为名,违背性工作者的意愿,对他进行了击打并给性工作本人和负责人数额不小的“封口费”——你觉得,行业规范,还是一定可靠的吗?
注8) 至于问取缔后谁来解决妓女收入问题的,这是个合理的问题。如我所说,良心的政策在于正当维护弱者。没有一个政策能解决全部问题,我支持“瑞典模式”,但任何经验都需要被本土化。那么前后政策如何制定,的确值得进一步讨论。但是,我也要指出,如果一个社会,让一部分女性生存挣钱的唯一办法就是靠卖出肉体,需要改变的是社会,而不是治标不治本地维持这“卖出肉体”的通路。这就好像“官逼民反”——可官逼民反后的解决办法是什么?恐怕是治世,不是继续造反罢。
这学期教《奴隶制与现代世界》,其中重要的讨论问题就是性交易与性贩卖:我们考虑过是否要请曾经被拐卖成为妓女的女性同大家交流。但顾虑是这一切会变的太过voyeuristic,成为窥私。如今网络讨论中津津乐道的“水果练嘴”等等,已然有了这种倾向。实在值得警惕。
最后推荐一部记录片:Whore’s Gl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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