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 关键词 | 主要内容 |
1949年 | 鼓励生育 | |
1956年 | 节制生育 | 1956年初,中央在《1956-1967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再次明确,除少数民族地区外,要推广节制生育,把节制生育的政策扩展到农村。 |
1971年 | 计划生育、一二三 | 1971年,国务院批转《关于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报告》,强调”要有计划生育”。在当年制定”四五”计划中,提出”一个不少,两个正好,三个多了”。 |
1973年 | 晚、稀、少 | 1973年12月,第一次全国计划生育汇报会提出”晚、稀、少”的政策。”晚”指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后结婚,女24周岁以后生育;”稀”指生育间隔为3年以上;”少”指一对夫妇生育不超过两个孩子。 |
1978年 | 提倡一个、最多两个 | 1978年3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国家提倡和推行计划生育”。计划生育第一次以法律形式载入我国宪法。同年,中央下发《关于国务院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的报告》,明确提出”提倡一对夫妇生育子女数最好一个,最多两个”。 |
1980年 | 党团员 只生一个 | 1980年9月25日,党中央发表《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 |
1982年 | 农村独女户二胎 | 198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提出照顾农村独女户生育二胎。 |
1984年 | (农村)开小口、堵大口 | 1984年,中央批转国家计生委党组《关于计划生育工作情况的汇报》,提出”对农村继续有控制地把口子开得稍大一些,按照规定的条件,经过批准,可以生二胎;坚决制止大口子,即严禁生育超计划的二胎和多胎”,即”开小口、堵大口”。 |
2002年 | 双独二胎 | 2002年9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明确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双独二胎”政策由此在全国推开。 |
2013年 | 单独两孩 | 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提出,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
2015年 | 全面两孩 | 2015年10月29日,十八届五中全会决定,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 |
2021年 | 全面三孩 | 2021年5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会议指出,进一步优化生育政策,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 |
…… 年 | 全面放开(?) |
THE END
暂无评论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