幻灯片-iYUMO|生活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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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反对狂飙修改删除涉毒演员戏份这件事

这么多回复的话,那我再仔细的说一下吧,这里牵扯到四个问题:
1、刑满释放、恢复政治权利的公民,是否有完整的公民权和人权。
针对第一个问题,人们可以有不同的看法。比如很多回帖主张,吸毒的人就应该成为次等公民,而我就否定这种看法。在没有行政干预的情况下,通过在赛博众议域进行观点竞争,这没有什么大不了。
但是,这些主张如果要让行政力量出面,用封禁等强制手段,就需要通过人大修法、变更现有的法律后,才能施行。
我国目前的几乎所有法律,包括《禁毒法》,都认为是拥有完整公民权和人权的,而且特别强调要解决对戒毒完成人员的歧视问题。广电总局的行政规定,不能凌驾于《禁毒法》之上,更不要说把其他违法犯罪的经历、出轨等作为限制公民就业的依据。
2、赛博众议域迫使、伙同行政当局违法滥权问题,以及由此折射出的对赛博众议域这一实质国家权力机关的约束和平衡的问题。
这就涉及到第二个问题,赛博众议域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可以推动修法,但是不能有司法权——不能由赛博众议域中的舆情,推动行政力量、违法处罚个人。
赛博众议域代表了民意,现有的立法当局当然要关注。但就像众院的议案参院可以否决一样,赛博众议域的立法和修法动议,立法当局也不是一定要完全照办。但是赛博众议域清晰的表达了民意,立法当局就要有所回应。
但是,赛博众议域不能绕开立法当局,直接授权行政当局做违背现行法律的强制措施——比如因为曾经吸毒、出轨、大放厥词、去了靖国神社,就对某个公民做出“封杀、限制就业”的强制措施。
3、行政部门,利用赛博众议域,来为自己的违法滥权问题获得政治背书的问题。
第三个问题和第二个问题是相互的——赛博众议域实际上承担了“为行政部门公然违法”的政治责任。各国的行政部门也越来越善于制造和煽动舆情,从而成为自己违法滥权的政治基础。
4、不能说一人受处罚、整个合作作品的其他人也跟着株连。
我记得某家粉丝说自己家的爱豆,这些年主演的剧,都因为其他参演演员塌方而下架。这不仅是给经济带来了巨大的管制损失的,也是对其他没有违法的主创人员合法权利的侵犯。
比如说霍尊,就算立法说“只要曾经被质疑过出轨的,一律剥夺出版权”。那么他之前唱过的歌也不能说就下架,因为合作的词曲作者仍然有权那版权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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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转发,其实打内心里喜欢道德警察制度,这可以理解,但请你们推动人大立法,而不是绕过人大、逼迫或伙同行政直接搞。你主张连坐,也要人大明确立法修法后才能连坐。】
【这样吧,统一回复一下:溥仪作为刑满释放人员,有没有出版权利?没有的话,那就请查封《我的后半生》(写错了哈,《我的前半生》)。有的话,溥仪活到现在也有资格直播带货当网红。你们不要忘了,溥仪那是伙同日本人分裂东三省、手上有累累血债的。更重要的是:赛博众议域中的政治权力组织和使用必须规范化、被约束和限制,不能滥权。】
全国人大有必要明确:信息时代,中国的刑满释放人员、戒毒成功人员、婚内出轨等私德有瑕疵人员、价值观和主流价值观不符的人员,是否需要部分剥夺就业等基本人权、或是部分剥夺出版结社等基本公民权。
也请主张戒毒人员、刑满释放人员是次等公民的赛博众议员们公开表态:中国需不需要构建伊朗那样的“道德警察部队”、需不需要有贱民制度——你们主张的,实质就是贱民制度,包括了贱民的行业禁入。
民众喜欢野蛮的赛博浸猪笼,这是民众的天性。但是立法机关要有一个明确的态度:是顺应民意,还是遏制暴民冲击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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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窗随记

看很多人说你可以去做别的工作,但是当演员不行,不能做公众人物,这样会教坏小孩子。我不理解这个逻辑。

演员不是公务员。公职人员拿的钱是来自于纳税人,所以,按理说,公民有纳税的义务,就有监督的权利。应该可以对公务员制定法律,设立行业准入,禁止录用什么样的人。时时监督不放松。

演员的收入来自于市场,来自于消费者。只有消费者可以自发的抵制,而不能有法律或者公权力介入,设立行业准入限制。法律只可以规定不许歧视,不能规定不许工作。

现在很诡异,我们名义上有权利的那是真管不了。压根没有权利的,倒是管的可来劲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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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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